3·15丨消费者权益日

发布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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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为每年的3月15日。设立该节日的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简称IOUC)成立于1960年,总部原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英国伦敦。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是一个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无任何政治倾向的全世界消费者的联合,现有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20多个消费者组织成员。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性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迅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正式施行,该法主要从4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从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除此之外,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我国在每年的3月15日都会在中央电视台播出“3.15晚会”,致力于推动法治建设、依法维权的价值追求,倡导在法治的阳光下,消费者更有尊严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更诚实守信地参与竞争,监管者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忠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消费者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对“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做出相关规定: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经营者应履行十项基本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的义务;

4、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5、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三、典型案例

医疗美容虚假宣传 消费损失应予赔偿

邹某在通过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得知该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去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但术后邹某脸部却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等症状。此后虽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了六次修复却仍然无法改善,遂将该医美机构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查证,确认医院存在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的问题,故该医美机构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诈,而邹某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该医美机构应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预付卡消费有剩余 经营者应给予返还

张某与多位家长于2017-2019年期间在某家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为自己的婴幼儿办理了消费卡并在卡内预存了几千万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因不可抗力因素,该婴幼儿游泳馆长时间处于闭馆状态,后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该公司便不再继续经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退款,张某等人在协商无效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费用。

法院认为,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孟某某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法院依法判决,该销售公司应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预定酒店入住 注意条款内容

邬某通过某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的境外客房,银行卡却在订单下单后被即刻扣除了房款,后邬某未入住。邬某在同该公司协商中提出该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退还房款,但该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部预定费用”,故不构成违约并拒绝退款。遂邬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

法院认为,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则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而不进行特别说明就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故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应退还邬某预扣的房款。

销售假冒产品欺诈经营 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从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发布的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交易信息得知杨某在此平台低价转让的闲置无线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的全新正品,故在向杨某确认后高某便通过二手平台与杨某完成交易。高某在收到耳机后,却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四、常见消费陷阱科普

电视开机广告的存在合理吗?

我们在观看智能电视时,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总是强行植入且不可关闭,如果想要关闭便要充值会员,不充值则会严重影响消费者观看体验。其实这种强行植入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送、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及智能电视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信用卡分期——手续费高昂

 

分期是另外一种缓解还款压力的方式。虽然信用卡分期在大多银行都是“免息”(即没有利息)的,但免息可不等于免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能一点都不比利息低,分期时间越长则手续费越多,这样容易让自己的消费欲望膨胀,而后消费上瘾,再者会用下个月的工资或生活费还款,继而继续消费,恶性循环,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你是否有被商家“过度推销”?

 我们在商场购物时,可能经常会遇到许多导购员的“洗脑式推销”。他们不断鼓吹自己的产品有多好,从而诱导我们消费。而往往有很多老年人会被所谓的“万能药”之类的产品所诱惑,进而被骗取钱财。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我们应当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并对自己家里面的老年人进行叮嘱防范,不让这些人有可乘之机。


五、结语

走了“苏丹红”,来了“瘦肉精”,去了“吊白块”,来了“地沟油”。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促使社会生产力提高,消费品日益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在消费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消费事故却层出不穷,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2013年我国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部分内容,比如大快人心的七天无理由退款、消费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倍赔偿等。作为消费者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维权意识,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则要固守道德底线,切实做好产品、做好服务,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支持与信赖。身为监管者,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忠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315”活动着眼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相信在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以及法律的加持下,我国的消费环境会愈加纯粹干净。

 

当然,如果您在今后遇到与消费权益有关的任何问题,敬请联系koko体育网页版嘉庚学院法律援助中心,致电咨询:0596-6288053,我们将尽力为您服务!


文案|案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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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庚敏